禁诉令?反禁诉令?反反禁诉令?标准必要专利SEP国际纠纷惊现“套娃”行为
文
牛哲轩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专利代理人助理
“你XX!”
“反弹!”
“反弹无效!”
……
小学生们总能乐此不疲地玩着这套娃般的游戏,愉快地度过一个又一个下课时光。但小学生们不知道,他们其实正在练习部分国际纠纷的底层逻辑。
近年来,随着通讯领域标准必要专利SEP(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的国际纠纷越来越多,双方当事人经常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或关联事实,同时在两个或多个国家进行诉讼。为了树立法院在国际纠纷裁判中的司法权威,或是确保某些国家在全球知识产权博弈中占据优势,面对案件当事人通过外国法院隔空喊出的那句“你XX”,国际平行纠纷的受理法院为了争夺司法管辖权,总是使用“反弹大法”——签发“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予以回应,即法院禁止当事人在该院/该国以外就同一纠纷提起或继续相关诉讼;而部分不甘示弱的他国法院又会针锋相对地签发“反禁诉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迎面使出一招“反弹无效”。
在这种“无限套娃”游戏规则的熏陶下,中国也经历了多个阶段,从一个初出茅庐的“菜鸟”逐渐进化成为玩转禁诉令的绝世高手。
第一阶段
“啥?”
因要满足全球互联的实际需求,通讯行业技术标准的统一程度远超其他行业。在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的组织,和7个组织伙伴(欧洲ETSI、美国ATIS、日本TTC、ARIB、韩国TTA、印度TSDSI、中国CCSA)的参与下,一套涉及3G、4G、5G等技术的行业标准被制定出来。使用这些通讯技术的企业势必会执行3GPP的技术标准,但同时又不可能绕开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因此通讯行业相比其他行业更容易出现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和许可费用的纠纷。
在华为、中兴、小米、OPPO等公司的带领下,中国的通讯技术与设备在过去的十年经历了飞速发展。历经3G、4G时代,中国企业俨然在5G时代的关口呈现出对欧美国家弯道超车的势头。在中国企业纷纷进入通讯行业赛道与欧美企业同场竞技的当下,这些中国企业也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到标准技术专利纠纷的混战之中。
2014年,无线星球在英国伦敦高等法院诉华为侵犯其标准技术专利;华为于2017年请求深圳中院确认其不侵权并确定其与无线星球之间标准技术专利的许可费率。而在世界的另一边,英国伦敦高等法院支持了无线星球的禁诉令请求,要求华为撤回在中国法院对无线星球的诉讼。华为最终无奈撤诉。[1]
2016年,华为就三星侵犯其4G通信相关专利及违约在深圳中院提起诉讼;三星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法院就华为专利侵权及违约提起反诉。在深圳中院于2018年判决三星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之后,三星向加州法院申请禁诉令得到批准。加州法院裁定在该院审理双方争议之前,华为不得执行中国法院关于三星停止侵犯其中国专利的判决。华为最终与三星私下达成和解。[2]
在以上案件中,中国尚未引入禁诉令制度,且对禁诉令没有任何反制措施。中国企业当时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诉讼中的尴尬处境不言而喻。境外法院一纸禁诉令便可使中国企业失去本土法院的司法保护,只能选择撤诉或私下和解。
这个阶段的中国仿佛新学校里的老实孩子,吵架时刚怯生生地喊出那句“你XX”,便立马被欧美校霸们那句“反弹”怼得哑口无言。但老实孩子不断总结自己吵输的原因,在不断的努力和学习下慢慢提升段位。
第二阶段
学会“反弹”啦!
被校霸用“反弹”欺负多了,老实孩子久了也学会用“反弹”来怼人。
康文森于2017年7月向英国法院起诉华为专利权侵权;2018年1月华为请求南京中院确认其不侵犯康文森专利权,并确认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使用费,康文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4月康文森又在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起诉华为专利侵权,杜塞尔多夫法院判决华为停止侵权。[3]
在华为的申请下,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禁诉令,裁定“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不得在本院就本三案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一审停止侵权判决”,并且规定了“如违反原裁定,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的处罚方式。[4]
此案是我国首个禁诉令案件,并入选成为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报告55个典型案例之一。裁判要旨中总结了签发禁诉令的考虑因素,包括“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这个案件开启了中国法院使用禁诉令的时代,对之后的中国法院处理此此类国际诉讼具有指导性意义。
第三阶段
当“反弹”遇到“反弹无效”
作为套娃游戏的老玩家,欧美法院紧接着中国法院喊出的“反弹”,无比熟练地接上一句“反弹无效!”
在OPPO和夏普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夏普在德国慕尼黑第一法院起诉OPPO侵犯其专利权,而另一边OPPO请求深圳中院确认其不侵权并确认专利许可使用费率。在OPPO的申请下,深圳中院签发禁诉令,裁定夏普在本案终审判决做出前不得向其他国家、地区就本案所涉专利对OPPO提出新的诉讼或司法禁诉令,并规定了每日100万元人民币的违反罚款。仅在深圳中院发出禁诉令的7小时后,慕尼黑第一法院便签发了“反禁诉令”,责令OPPO公司申请撤回深圳中院的禁诉令。[5]
另一手机企业小米与知名NPE企业InterDigital之间亦经历了如同OPPO、夏普之间的“套娃”大战。在武汉中院同意小米的保全申请签发禁诉令之后,印度德里法院和德国慕尼黑第一法院先后签发“反禁诉令”,要求小米申请撤回禁诉令。[6]2021年8月3日,InterDital官方宣布与小米达成和解,双方撤销所有未决诉讼,并签署了全球范围的非独家专利许可协议。
相较于禁诉令,反禁诉令出现的频率原本并不高。然而在通讯行业竞争白热化的当下,通讯巨头之间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争斗也愈演愈烈,使得反禁诉令这类带有明显对抗性的特殊“禁诉令”在最近几年屡见不鲜。足以见得如今通讯战场上企业与企业之间、法院与法院之间乃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针尖对麦芒。
第四阶段
我“无效”你的“无效”
在前文提到的OPPO和夏普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虽然慕尼黑法院签发了反禁诉令,要求OPPO公司申请撤回禁诉令,深圳中院通过法庭调查“固定了夏普株式会社违反行为保全裁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向其释明违反中国法院裁判的严重法律后果”,使其自愿无条件撤回其在慕尼黑法院的反禁诉令申请。[7]
深圳中院的这一行为被欧盟称为世界上的第一起“反反禁诉令”[8](Anti-Anti-Anti-Suit Injunction)。深圳中院没有通过保全裁定要求夏普撤回反禁诉令申请,而是当庭向夏普阐明利害关系成功劝退夏普。其效果完全不输于正式签发“反反禁诉令”,完美地“无效”了夏普和慕尼黑法院的“反弹无效”,亦可谓是“无招胜有招”。自此中国在禁诉令的套娃游戏中成功跻身于高手的行列。
表1 中国各阶段禁诉令案件情况
2021年7月6日,欧盟依据TRIPS协议第63条第3款,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请求,要求中国八周内提供“康文森vs华为”、“OPPO vs 夏普”、“小米 vs InterDigital”、“三星 vs 爱立信”的案件司法判决和相关法规的资料,并解释案件中包括禁诉令在内的裁定及判决的决定理由和适用情况。在中国使出了“反弹无效无效”之后,欧盟依然倔强地质疑着“凭什么”。各国之间的出招你来我往,各种禁诉令和制裁漫天横飞,欧盟和中国之间就标准必要专利和司法管辖权的问题依旧激战正酣,这一层层如套娃般的绞杀游戏还远未结束。
Anti-Suit Injunction
通讯行业标准必要专利的国际“平行诉讼”与禁诉令
与 “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同,国际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一事两诉”甚至“多诉”的现象,且该类平行诉讼是被中国法律所允许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 53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法条是中国法律承认国际平行诉讼的依据。
知识产权有其特有的地域性,即依据一国法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有效。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只能在该权利有效的国家提起相关诉讼,且一国法院只能受理依本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所衍生出的案件[9]。例如在康文森vs华为案中,康文森在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起诉华为侵犯的是EP1797659, EP1173986 和EP1878177三项专利[10];而华为请求南京中院确认不侵权的专利则是ZL0081××××.1、ZL20058003××××.8及ZL20068001××××.7[11]。前者是欧洲注册的专利而后者是在中国注册,虽然彼此之间属于同族专利,但具体的保护范围仍然因两国专利申请过程的细节不同而具有一定差别。所以无论从地域性还是保护范围来看,两组专利本质上都属于不同标的。因此有学者认为此类专利国际诉讼并非相同之诉,亦不能被认为是国际平行诉讼。在绝大多数采用禁诉令的国家都以他国法院与本国法院所受理案件为相同之诉为签发禁诉令前提的情况下,这些国家在上述类型专利案件中签发禁诉令便丧失了合理性[12]。
然而在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虽然两国法院受理的同族专利严格来说属于不同标的,但两组专利指向的仍是同一个3GPP技术标准,其本质上保护的仍是同一种技术。因此一国法院的判决极有可能与他国法院产生司法冲突。作为针对司法冲突而设计出来的产物,禁诉令制度在此类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争夺知识产权战场高地的当下,禁诉令是各国实现“长臂管辖”或“实质控制”的有力工具。在通讯赛道中争夺司法话语权的各个国家很难放弃如此简单但又实用的司法武器。
通讯行业标准必要专利的竞争俨然变成了一场乱战,各个巨头之间你来我往打得不可开交。若一味地将禁诉令、反禁诉令、反反禁诉令作为拖慢对手脚步或是增加商业谈判筹码的工具,禁诉令便丧失了其最初防止司法冲突、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功能,反而导致国际司法的无限内卷。这个死结将来是通过司法层面的改革被解开?还是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被解开?抑或是成为一个永远的死循环?最终的结果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 张先砉、殷越:《知识产权国际竞争背景下禁诉令制度探索与构建》,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4期。
[2] 同签注[1]张先砉、殷越:《知识产权国际竞争背景下禁诉令制度探索与构建》,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4期。
[3]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32、233、234号民事判决书。
[4]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5] 最高人民法院:《OPPO“禁诉令”案》,载中国法院网2021年4月23日,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21/04/id/5993110.shtml
[6] 爱集微APP:《“禁诉令”与“反禁诉禁令”同时出现,全球专利诉讼要进入对抗时代?》,载凤凰网2020年10月20日。
[7] 同前注[5]最高人民法院:《OPPO“禁诉令”案》,载中国法院网2021年4月23日,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21/04/id/5993110.shtml
[8] 吴征高低:《欧盟向WTO提书面请求,要求中国公开标准必要专利SEP重大案件详情》,载企业专利观察公众号,2021年7月7日。
[9] 杨长海:《知识产权冲突法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0] Mathieu Klos, Conversant wins in Germany with EIP against Huawei and ZTE, Juve-patent, 2 September 2020, https://www.juve-patent.com/news-and-stories/cases/conversant-wins-in-germany-with-eip-against-huawei-and-zte/
[11] 同前注[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32、233、234号民事判决书。
[12] 刘义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域外管辖权的若干思考》,载《科技与法律》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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